新华网乌鲁木齐3月30日电(记者曹志恒)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新疆喀什地区人大工委原副主任(副厅级)兼巴楚县原县委书记刘喀生及其妻邱小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喀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邱小梅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喀生自2002年至2010年春节前后,在担任叶城县县委书记、喀什地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兼巴楚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特定关系人邱小梅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多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67.78万元,及价值1.86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了刘喀生单独收受5人共108.5万元的犯罪事实。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喀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提拔使用干部、负责当地经济发展等工作中,伙同其妻子邱小梅多次共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刘喀生、邱小梅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案发后,司法部门追缴在案的被告人刘喀生、邱小梅受贿所得人民币678.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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