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高芳芳 钟国华) 男子底超因为组织未成年人盗窃车牌后逼车主花钱赎回,而被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起诉至法院,这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该院起诉的广州市首宗该罪名案件。记者昨日获悉,天河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底超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盗走车牌后贴“拿回车牌”纸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8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底超指使三名未成年人黄某、邱某、阿杰(均另案处理)持螺丝刀等工具在天河公园南门停车场,先后盗得6辆汽车共5副半车牌(偷了6辆车的车牌,其中一辆只撬了车尾牌,撬车头牌时弄坏车牌上的螺丝没有偷成),后由底超在被盗车牌的汽车上贴上写有“拿回车牌”及其手机号码字样的纸条,企图以换回车牌为由敲诈车主钱财。车主万某、李某发现其车牌被盗后均与底超联系,其要求交纳人民币300元以赎回车牌。当日19时许,被告人底超伙同黄某、邱某收取李某300元人民币后被人赃并获,警方当场收缴被盗车牌两副。
据了解,24岁的被告人底超只有初中文化,2009年曾因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而涉案的黄某、邱某、阿杰年龄介于13至15岁之间。其中,黄某、邱某均是读到小学六年级就辍学,父母分别是从事五金生意的本地人及外来务工人员。
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行为获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承认检察机关的指控,但他认为自己犯的是敲诈勒索罪。
经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底超在本案中敲诈勒索的金额仅为600元,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00元,未达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仅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但现有证据证实黄某、邱某在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检察机关遂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起诉底超。法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
据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条罪名,其将矛头直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幕后黑手,填补了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