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 李镭)公安部近日对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上关于“犯罪嫌疑人嫌疑解除而仍不撤案”的问题作出了回复。回复中说,公安机关立案有两种情形:一是以事立案,如×××被盗窃案;二是以人立案,如×××涉嫌盗窃案。在以事立案的情形下,由于犯罪事实、结果等客观存在,不会因嫌疑人的嫌疑解除而撤销案件,而不撤销案件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仍有犯罪嫌疑;在以人立案的情形下,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撤销案件。
这已是公安部第16次公开回复“部委领导留言板”的网友留言。从2009年年底开始,公安部每月集中回复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的问题。截至目前,网友的60多个问题得到回复,主要为户籍、交通等民生内容。
公安部回复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会因嫌疑人的嫌疑解除而撤销案件? 网友 发表于 2011-02-14 11:27:53 IP:221.204.214.★
孟部长您好: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不能逮捕,释放后,又办理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了取保候审后,但又拒不依法撤销案件,甚至追诉时效期过后,仍拒不依法撤销案件,此情况检察机关无法监督,致使受嫌疑的当事人继续背着涉嫌犯罪的名声,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违背了“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故此,强烈建议公安部法制部门对此情况予以监督,维护人权、以示公正。
公安部法制局回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立案有两种情形:一是以事立案,如×××被盗窃案;二是以人立案,如×××涉嫌盗窃案。在以事立案的情形下,由于犯罪事实、结果等客观存在,不会因嫌疑人的嫌疑解除而撤销案件,而不撤销案件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仍有犯罪嫌疑;在以人立案的情形下,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撤销案件。
感谢您的建议。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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