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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层建筑有望配防毒面具 消防将定期检查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4月01日01:46
  本报讯 (记者汤旸)北京将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此外,高层建筑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并在醒目位置设安全逃生路线等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4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相比于一审稿,修订草案修改稿加强了对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高层建筑管理使用人的7项具体责任,并对其配备避难救生设施和自救工具做出倡导性规定。

  按修改稿规定,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修改稿还提出,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修改稿也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人提出要求,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等。

  焦点

  消防通道将设明显标志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消防通道的规定不够清晰,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便各方面守法和执法。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街区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住宅区、商业区、工厂区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所在使用、管理单位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本报记者 汤旸

  解读

  此次消防条例修订,是根据北京社会发展以及近年来的突出问题做出的。北京市消防局相关负责人称,从条例二审的内容可以看出,高层消防和地下消防被高度重视。

  物业方牵头落实消防责任

  消防条例修订稿中提出,要在高层建筑物管理中把消防责任落实到人,由统一的管理部门组织,楼宇要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或配备专人对防火设备维护管理。

  市消防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条新增内容主要是针对目前北京高层建筑功能繁杂,管理多头的现状制定的。草案中明确要求高层设立统一组织管理,但具体一个综合功能的楼宇如何划分消防管理职责,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还是由物业方牵头。”

  高层或为个人配消防工具

  该负责人称,条例一审后,上海发生高层大火,北京人大法工委专门总结经验,重新带队进入北京的一些难点、热点场所做调研,更加具体地修改了部分高层消防内容。

  其中一条提出,“对高层建筑管理使用人配备避难救生设施和自救工具作出倡导性规定。”该负责人介绍,这条内容要求,全市高层建筑物在配备消防设备基础上,尽量为使用人提供自救设备,如呼吸面罩、缓降绳、灭火毯等。目前,高层建筑物、尤其是营业性场所,都在公共区域配备一些设备,今后可能要求高层建筑物里给职员或业主配备这些工具。

  消防部门对高层定期检查

  修改稿中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停用时间也做了限制。无论高层还是地下室,需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这条修改折射的就是有消防设备却年久失修无法使用的现状。”该负责人称,检查中常发现消防设备缺失或无法使用的情况,消防责任方会以正在维修等借口搪塞。如审议通过,消防部门会按条例要求每月定期检查,对停用的消防设备备案跟进。

  本报记者 郭超

  作者:汤旸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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