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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筑物修缮而受到损害应获补偿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1日08:02
  南振中

  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明全国人大对制定民法典的高度重视。我提3点修改意见:

  第一,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重大修缮、改建、重建的,应当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一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当国家为了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需要对某些特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重大修缮、改建、重建时,这一条款就不完全适用了。因此,建议在“应当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后增加“但国家强制的除外”。

  第二,草案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修缮、改建、重建,少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持反对意见的,虽经有效表决同意,应当对持反对意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受到的损害采取补偿等措施。”之所以要进行补偿,是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重大修缮、改建、重建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在受到损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中,有持反对意见的,有持赞成意见的,不能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修缮、改建、重建投了赞成票,对他们受到的损害就不采取补偿措施。建议对本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第三,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建议在“滴水、噪音”之后,增加“排风”一项。因为空调室外机排风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邻里纠纷。

  背景链接

  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早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就正式提请审议,物权法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经初次审议后,民法典起草思路作了调整,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编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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