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振中
由于缺乏法律的依托,加上公证队伍素质和公证执法环境的诸多问题,导致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社会公信力下降。重塑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形象,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度,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制定公证法,有利于扭转公证领域的混乱局面,有利于重建公众对公证的信任和信心,从而会进一步增强公证的公信力。
提一点具体的修改意见。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总体上失之过宽。比如第四十三条,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虚假公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这些行为都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大忌,出具了虚假公证书仅给个警告处分或者罚一点钱就了事,这种罚则很难起到警示作用。会计师的信条是“不做假账”,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也不应出具虚假公证书。第四十三条所列的事项,应该设定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底线。谁踩了“红线”,就应失去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资格。因此,建议对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作适当调整,“情节严重”的行为仍然留在第四十三条,改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第四十三条中关于罚款、停止执业的有关规定移至第四十四条,改为“对公证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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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5日,时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的说明。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2004年,全国已设立公证机构3162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有公证从业人员两万多人,比1980年增长了15倍;年公证量超过1000万件,比1980年增长了110多倍。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发挥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制定公证法是必要的。2003年9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公证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33个部门、单位和29个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证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2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公证法草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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