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婚庆舞狮助兴花炮炸伤右眼 新郎婚庆公司连带赔偿(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3日10:35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 被雇到婚庆现场舞狮助兴,不料却被燃放的礼花炸成伤残,损失谁来赔偿?近日,山东省即墨市法院判决,因主办婚礼的新郎和婚庆中心的人员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伤者各项损失5.6万余元。

  不久前,赵传达(化名)受即墨市一婚庆中心雇佣到婚礼上舞狮子。当天上午11时30分,正当赵传达舞狮子打开横幅时,突然被燃放的礼炮炸伤右眼,赵传达痛得当场蹲在地上。随后,婚庆公司拨打了“120”,赵传达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右眼钝挫伤及右眼外伤性散、继发性青光眼。赵传达出院后做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右眼伤情致残程度为十级。随后,赵某向雇用他的婚庆中心李某和婚礼主办人新郎宋某提出了赔偿,几经协商未果后,他正式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

  庭审期间,两名被告均拒绝赔偿损失,理由是对于赵传达受到的伤害,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婚庆中心李某辩称,自己和赵某没有雇佣关系,赵某不受自己控制和管理,自己也不支付工资,主观上没有过错,赵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新郎宋某辩称,不知道当时是谁燃放的礼炮,他和赵某没有任何关系,他和李某是服务合同关系,并不认识赵某,因此他不是该案的侵权人。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赵传达在宋某的婚礼现场被婚礼庆典的礼炮炸伤眼睛,宋某作为婚礼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赵传达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婚礼礼炮属于高压产品,对周围不特定的人群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李某作为婚庆礼炮的提供者,应当确保礼炮质量合格并安排专人进行燃放,但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礼炮系合格产品,也未能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燃放,因此也应当对赵传达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赵传达各项损失5.6万余元,其中包括5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