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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售车成潜规则 部分销售方故意制造供不应求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4月04日10:23
  新华网广州4月4日电(记者 欧甸丘)紧俏汽车供不应求,部分消费者苦苦排队等候,然而另外一部分人则能通过额外给予销售者“好处费”直接插队提车。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4S店的加价售车行为开出罚单:给予警告处分,没收违法所得140余万元。

  有媒体称,这是深圳市第一张对加价售车行为开出的罚单,有望遏制加价售车的潜规则,但也有人对此不以为然。加价售车为何大行其道?消费潜规则是否法理不容?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加价销售成行业潜规则

  去年9月,广州市民冯焕坤与广东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辆路虎车的合同,价格为87.8万元,并交付了2万元订金。冯焕坤说,销售方原本口头约定同年11月交车,但到去年底,销售方打电话来说要加价7万元才能提车,“我不答应,所以卖方就一直拖到现在还没有把车交给我。”冯焕坤说。

  对此,广东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回应道,加价7万元是公司的内部规定。当记者问及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时,该公司相关人员表示不方便向外人透露。

  冯焕坤向记者出示了当初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记者在合同上看到,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预计交车日期一栏填着“期货”二字,此外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卖方如果延误交车将要承担的责任。冯焕坤表示,当时也没有仔细看合同,觉得口头约定11月交车就应该没问题,但是对方如果现在不承认有这个口头承诺,我如果不满足他们加价7万元的要求,销售方永远不交车也不会违反合同。

  冯焕坤是在签了合同之后才遭遇加价,但是记者了解到,更多的消费者则是在买车时就“自愿”加价了。一位长期从事汽车销售的经理王先生告诉记者,现在那些紧俏车型大都没有现车,需要排队提车,但销售者往往允许同意加价1万-3万元不等的消费者优先拿车,而这些钱大都将进入销售者自己的腰包,还有的销售者则要求消费者在销售方进行汽车装饰、安装GPS等,这几乎成了行业潜规则。

  王先生说,深圳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案件中销售者收取的附加费,可以推测这些收入中的很大部分都将变成销售方的日常经营费用和员工福利。

  买卖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加价售车为何能够大行其道?消费者是否买账?记者调查发现,消费者的反应存在差异。

  王先生说,加价售车实际上是商家利用了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态和车辆相对供不应求来抬高销售收入。这种能够加价销售的车,大都价格不菲,增加的金额对于阔绰的消费者根本不在话下。于是,消费者很多时候都默认了这种潜规则,只求能够尽快拿到车。

  此外,王先生还说,现在紧俏的车型很好卖,但是更多的其他车型则很难卖,利润低、市场需求相对较小,为了维持总体收入水平,销售方不得不想尽办法提高紧俏车型的“利用率”以弥补普通车型的低利润。往往即便在明明有车的情况下,也故意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一旦消费者接受加价潜规则,马上就能提到车。

  冯焕坤告诉记者,自己在签合同之前就问过销售方,如果多出4万元是否可以提现车,只是当时没有现车可提。广州市消委会秘书长李永强说,销售者和消费者对潜规则的默认是造成加价销售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消费者王运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价高者得,这本来就是大家应该学会接受的,所谓加价售车实际上是供求决定价格。对加价部分金额,消费者可以主动选择索要发票,真要管理这部分税收则要求税收部门要更给力,销售者要更自觉。

  有的消费者则表示不能接受销售方加价售车的做法,销售方的这种做法明显对其他排队等候的消费者不公平,如果一定要加价,就应当把加价的那部分钱补给排队等候的消费者,而不应该装进销售者的荷包。

  消委会呼吁叫停加价售车

  有关专家认为,加价售车有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建议叫停加价售车,消费者应当进一步提高权利意识,销售者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

  今年3月14日,22家消费者维权单位联合发布维权声明要求叫停加价售车。广州市消委会称,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仍有偷逃税款之嫌。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收受商业贿赂。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说,厂商指导价是汽车厂商为了避免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竞争、降低服务水平而为各车型制定的一个价格标准。销售者在厂商指导价基础上的加价行为不合法,违反了价格法关于“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吴林波说,汽车销售价格不属于政府指导价,加价销售完全是企业的市场行为,只要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前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就价格达成一致,物价部门就无从干预。但是消费者在碰到汽车销售涉嫌价格欺诈时,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王思鲁表示,加价售车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与经销商协调,可以向消委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永强说,按照厂商指导价销售可认为是厂商对广大消费者的承诺,部分4S店加价销售有损整体企业形象,一个成熟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其对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应当提高权利意识,理性抵制加价售车行为。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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