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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之八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6日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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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

  问:宪法中对土地所有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王汉斌:土地所有权问题,过去的几部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这次修改宪法,第一次在宪法中对土地所有权作出了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讨论中,对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对农村的土地是归全民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则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农村土地全部归全民所有,由集体和农民使用,理由是国家要进行建设,搞建设就要征用土地,规定归国家所有,有利于需要时征用土地。

  经过反复考虑,农村土地还是归集体所有为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苏联农村的土地,列宁当时决定归国家所有,农民有永久的使用权。我国在土地改革中,按照党中央的决策,把土地分给农民所有。这是非常正确的。后来搞合作化,土地也没有收归国有,还是集体所有。

  我国农民对土地有特殊的感情,如果把土地规定归国家所有,虽然由农民长期使用,但在农民的心理上还是不一样的,很可能产生强烈的影响,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所以,我们没有像苏联那样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而是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更好地解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问题。

  (八)关于罢工自由

  问:这次修宪,取消了1978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怎样考虑的?

  王汉斌: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罢工自由”。在征求对修改宪法的意见时,多数人包括一些老工人主张不写“罢工自由”。有些人则主张保留“罢工自由”,理由是前两部宪法都有规定,取消了影响不好,同时,为了反对官僚主义,也有必要写上。

  秘书处研究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工人是主人,一部分工人罢工,就等于自己罢自己的工,而且会影响全民的利益。因此,罢工自由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是有矛盾的。而且,工厂、企业是相互有牵连的,电厂一罢工,许多工人就不能生产;铁路工人罢工,货物就不能运输。这与宪法关于“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规定也有抵触。至于反对官僚主义,有各种途径,有党的领导,有党的纪委,有政府监察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这次修改宪法没有写上“罢工自由”。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但也没有规定禁止罢工。

  (九)关于迁徙自由

  问:1954年宪法中规定了“迁徙自由”,这次修宪为什么没作这样的规定?

  王汉斌:关于迁徙自由,1954年宪法虽有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这次修宪,有人提出要恢复1954年宪法的这一规定。我们研究后没有采纳,因为实际上做不到。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但也没有禁止迁徙。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应当看到,市场经济就得允许人口流动。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是滞后的。

  (十)关于台湾问题

  问:这次修宪,对台湾问题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王汉斌:台湾问题,是这次修改宪法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小平同志提出,宪法要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宪法在两处作了规定。在序言中写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里没有用“台湾回归祖国”的提法,主要是考虑这个提法从政治上讲容易懂,但从法律上讲不很确切。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台湾已经回归祖国,早已是我国的一部分,如果现在还说“回归”,等于法律上认为台湾还不是我国一部分,可能为搞“台独”的人所利用。

  为了给处理台湾问题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又不必修改宪法,同时又有利于对台谈判,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并相应地在第六十二条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中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根据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为解决台湾问题所提供的宪法依据。

  问:当时为什么没有提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呢?

  王汉斌:当时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刚刚开始,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还没有开始。因此,彭真同志在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只能提台湾,没有提香港、澳门,但又说了“这是我们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立场”。这就明显地把香港、澳门包括在内了。在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有些香港人士有顾虑,认为在香港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不符合宪法,要求相应地修改宪法,明文规定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初期开会时,香港记者向姬鹏飞同志提出要修改宪法的问题,姬鹏飞同志让我回答,我答复记者说:宪法第三十一条就是专门为香港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即实行“一国两制”而作的特别规定,因而不需要再修改宪法。在这之后,为了进一步解除香港某些人的疑虑,1990年全国人大在审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还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明确规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香港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现在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实践证明,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对于维护香港、澳门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十一)关于宪法用语的规范问题

  王汉斌:最后,我还想谈一点,就是宪法用语的规范问题。起草宪法时,胡绳同志强调宪法用语要科学、准确、谨严,不用形象化或简化的语言。比如,有的同志提出要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写入宪法。秘书处经反复考虑,认为不宜这么写,而是写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又如,胡绳同志不赞成写“德、智、体”全面发展,而是写了“国家培育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他也不赞成在宪法中用什么“重要的”、“长期的”一类形容词。

  此外,还有人建议在“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前面加上“依照法律”。我们研究认为,这一章已有专门的条文(第五十一条)作了适当的规定,因此这里没有必要再加上“依照法律”。

  (全文完。本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刘政协助整理)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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