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丁国锋
“这些名酒包装,正规印刷价都要在几十元一套,而假冒的仅仅几元到十几元一套,作为假酒黑色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单包装就可以赚取如此多的利润,其诱惑力可想而知。”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在破获一起假冒酒类注册商标案件后,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这起案件中涉案假冒酒类注册商标达400多万只,其“黑色利益链”内幕令人触目惊心。
制假窝点数十人涉案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近日在辖区甘露镇盛祥包装厂内,查获了非法印制假冒酒类注册商标窝点。制假印刷厂负责人殷子祥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随着案件侦破进展,该案涉案人数将多达25人,目前部分涉案嫌疑人在逃尚未归案。
1月1日,锡山区甘露镇盛祥包装厂经营者殷子祥经人举报有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在随后向锡山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说明:殷子祥自2008年至2010年年间,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接受他人的委托,在锡山区鹅湖镇甘露盛祥纸品加工厂内,非法印制假冒的湖北白云边注册商标标识的酒包装13.4万只、江苏汤沟注册商标标识的酒包装7.7万只,非法获利达20余万元。据悉,由于该案尚未正式移送审查起诉,相关数量还没有完全“见底”。
口头协议印制假包装
“2010年11月中旬一天下午1点钟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我讲要加工酒包装。”
据犯罪嫌疑人殷子祥回忆:那天,他被一个电话叫到甘露街上与来人见面。对方是个男子,自称姓刘,年龄大约50岁左右,是江苏双沟人,经销白酒的。
在殷子祥车内,刘某告诉他要加工2000套“种子”酒包装,一套酒盒子为5件,1件大盒与4个小盒,总共1万只酒盒。
“当时他问我可不可以做?”殷子祥同意做后,双方谈价钱,约定8.5元一套。于是,刘某付给殷子祥5000元定金,并讲好做完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这位自称经销白酒的刘某在与殷子祥洽谈时并未提供委托印刷商标手续,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就是一个口头合同。殷子祥在找来一个“种子”酒包装样品后,即在当地一家平面设计公司“依葫芦画瓢”,花了仅仅750元,就制作出印刷用的“菲林片”。然而,假“种子”酒盒制好后,刘某对酒盒子质量不满意,认为质地太软,要重新做。
双方发生争执后,殷子祥制作出的2000套酒盒子至案发还堆在厂里,一直没有交货。
而殷子祥与另一位自称是连云港灌南县汤沟人“老王”的交易中,这位曾经让殷子祥印刷过“汤沟”和“稻花香”两种品牌酒类包装的生意人,待假冒酒盒做好后将16.6万元货款分几次直接打到其农业银行信用卡上。收到货款,殷子祥通过当地物流配载中心将酒盒子发货到灌南县汤沟镇。交易就此完成。
假冒品牌包装数量巨大
据办案人员介绍,殷子祥有涉罪案情交代:仅两三年内,他所掌管、经营的盛祥包装厂,前后接到的制假包装业务涉及十几家国内知名酒类品牌,而其中最大的一笔假冒酒盒订单来自湖北白云边酒,造假数量达100多万只。
《法制日报》记者从警方负责人那里获悉:警方从殷子祥工厂里查获的假冒包装就装了几卡车,该案查证的假冒酒类包装数经统计逾400万只,其数量巨大。
“印刷厂家可以赚取单只10多元印刷费的20%至30%的利润,由于数量巨大,获利也颇为可观”,一名办案民警这样分析。
“化整为零”逃避打击
事实上,联系殷子祥的“上游”不法人员,大多自称某名酒的某地区总代理或销售商,来人大多“拎着个皮包和真品包装露面”,未提供任何合法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这给警方破案带来了不少困难。
据殷子祥交代,有一笔多达31万只的沙河王酒包装印刷业务单,是来自安徽沙河王酒厂开发处的杨姓业务员。若想最终查清案件真相,则有待各地公安机关的配合。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10多年前相比,不少厂家特别是中小企业陷入“吃不饱”的现状,多年来印刷业本身存在的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致使印制假冒名酒包装仅仅1元左右的微薄利润,这也能让过度恶性竞争中的厂家为生存而“铤而走险”。而由于对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案件追诉起点较高,一般要达到2万只或案值3万元,警方才予以立案侦查,不法分子则有针对性地采用“化整为零”手段,在不同的制假点分散制假,以规避公安机关打击。
“或许在销售商、印刷商等酒类制售环节,可以通过实名制公示等方式,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假酒猖獗问题,同时有关法律法规也应该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加以研究完善,并加重对制假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一位法律界人士建议说。
本报无锡4月5日电
案外人语
由于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假冒伪劣商品割裂了二者的联系。假冒伪劣商品具有欺骗性,这是论及其危害性时较为抽象的说法。
如今,人们都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经营者角度来看,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信誉与形象最令其忍无可忍;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来看,消费者因买来假冒伪劣商品而注定受到损害。
因此,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以便国家行使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国家职能,有力维护全体公民生产生活的良序。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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