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钱存到别人的卡上了…… |
本报信阳讯(记者周惠通讯员吕志豪吴国磊)固始县女子贾某误将其外甥从马路上捡来的一张银行卡当成自己的卡,持该卡去存了一笔款。当发现误存后,她要求银行退款遭拒。贾某遂将银行和该银行卡的所有人告上了法庭。3月31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将原告贾某在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以下简称固始建行)卡上的存款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贾某;固始建行协助办理。
贾某系固始县胡族铺镇三角店村农民。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贾某的外甥龙龙(未成年人)在固始县成功花园小区内捡了一张银行卡。当天中午,龙龙到原告贾某家吃饭时,顺手将这张银行卡放在贾某家。贾某发现该银行卡与其在固始建行办理的银行卡外观一致,误认为该银行卡就是自己在固始建行办理的银行卡。
2010年6月1日上午,贾某持此卡前往固始建行,往该卡内存入1.2万元现金。当银行工作人员办完存入手续,让贾某签字确认时,贾某才发现该卡卡号与自己的卡号不符,该卡的户主叫李某。贾某立即要求银行将现金退出,遭到拒绝。贾某与固始建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向110报了警。但银行称,根据储蓄存款条例规定,只有输入李某的银行卡密码才能退回那笔存款,而贾某不知密码,所以无法要回这笔钱。原告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贾某误将被告李某的银行卡当做自己的并存入现款,从而使李某的银行卡内多出相应的现金;李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固始建行应协助办理退款事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