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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拟规定“小三”生活困难可以与大老婆争产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4月07日01:56
  新快报讯 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将增修“防"小三"条款”,未来完成立法后,“小三”(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与大老婆争取遗产。

  台湾现行的条文规定,就算“小三”生活无虞,也有权在包养者去世后争产。台湾当局“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条款”,规定受“金主”照顾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后且“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孙争取遗产。对于争遗产的请求权时效,现行条文时效长达15年,“防小三条款”也限缩至只有2到5年;草案规定“小三”一旦知悉继承开始时,两年内不行使就消灭,而且只要继承开始,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声请,5年内请求权一样消灭。

  对于“生活陷于困难”的定义,台湾高院法官指出,法院实务上多以年纪、身体状况和有无小孩子要扶养为判断标准,如“小三”好手好脚、年纪不大,通常会认定有谋生能力,生活不致陷于困难。 (中新)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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