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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执法分两家主管部门很无奈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7日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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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胡新桥本报实习生刘志月

  针对湖北省武汉市中南国际城夜间施工扰民的情况(详见本报4月6日报道《武汉市长热线奈何不了噪音扰民》),记者到环保与城管部门采访发现,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将夜间施工的审批与执法分开后,负责执法检查的城管部门表示,对建筑企业夜间施工仍“很无奈”。

  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武昌区环保局环境监督管理站副站长汪红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该局只批准了中国一冶在3月24日22点到25日6点的连续施工作业;中国一冶再没有提出夜间连续施工的申请。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正是项目施工单位,承建中南国际城AB座工程。

  汪红告诉记者,审批夜间施工一般只批准1天,如果确有特殊工艺需要,才可能连续批两天,最多不会超过3天。但中国一冶施工现场负责人邹忠义告诉记者,他们都是晚上浇灌混凝土,基本上每隔两天就要浇筑一次,每次都向环保部门申请。

  武昌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将尽快约谈项目部经理,尽量减少噪声扰民。

  李杰告诉记者,2002年施行的《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将原本由环保部门负责的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执法权转归城管部门负责,并规定城管部门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夜间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处罚力度完全起不到作用。”李杰说,目前武汉市在大搞建设,工地多,光武昌区就有大小工地100多个,而且施工单位都在抢进度,因为抢进度就是在“抢”钱。

  而按照目前武汉市夜间施工噪声污染审批与执法“两分开”的管理体制,城管部门更多时候在“被动执法”。李杰说,接到市民投诉后,城管部门对能够停止的坚决要求其停止施工,但无法停止的一般也不会强制其停止施工,因为担心影响建筑质量,但是执法文书都会下发到位。

  但记者看到《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根据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与环保部的有关规定,夜间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罚。夜间施工噪声执法权是否可能收回,汪红告诉记者,目前环保部门的人员、车辆等配备根本无法满足执法需要。

  武汉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难绝到底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本报将追踪报道。

  本报武汉4月6日电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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