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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可以诈骗罪(未遂)追刑责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4月07日17:05
  中广网北京4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诈骗犯罪近年来仍然呈现高发态势,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

  除了集资诈骗,其他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力图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诈骗犯罪。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电信诈骗位列第一。

  孙军工: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活中,电信诈骗的内容五花八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而且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对此情况,解释也做了明确规定。

  孙军工:对于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作者:孙莹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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