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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司法解释:发诈骗短信五千条最高判十年

来源:山东商报
2011年04月08日02:08

  短信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类型诈骗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共十一条,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中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实施诈骗,将依据刑法“从严处罚”。

  诈骗入罪门槛调整为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私财产权益保护不断出现新的司法需求。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据悉,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

  针对这一形势,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尽管从理论上讲,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明确了诈骗款物的依法追缴和善意取得问题。其中规定,对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是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是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是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是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发诈骗短信5000条可定罪

  一个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而空。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据悉,电信诈骗运作模式主要为,诈骗集团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解释规定,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将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按照司法解释,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群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综合新华社电、《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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