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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原市长李启红案一审 听闻当年荣誉痛哭悔罪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4月08日03:17
  涉嫌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受贿罪 听闻当年“品牌市长”荣誉忍不住痛哭悔罪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月6日至7日,中山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以及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庆中等10名被告人一同受审。

  两天来,经过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程序,7日下午5时许,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上千万元。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受贿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庭审现场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列举了李启红等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并认为,李启红身为证劵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涉及对证劵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劵并泄露信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此之外,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追究李启红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启红表示认罪悔罪。公诉人发问时,提到李启红曾获“2009中国十大品牌市长”,被告人李启红闻言忍不住痛哭悔罪。李启红及其律师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判决。而公诉人认为,李启红有坦白供述收受贿赂的情节,但能否构成自首,需要根据证据依法认定。

  通过两天的庭审,公诉人发表总结意见认为,本案出庭受审的10名被告人有3对夫妻,案件显现内外勾结等问题,引人深思。通过庭审,各被告人应当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杜绝内幕交易,防止中小股东因内幕交易被套牢,进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公诉人同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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