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2010年3月5日晚上8时左右,一名老太在渝宜高速路上被车撞死,至今也没有找到死者家属,被称为重庆“救命基金”的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当起原告,向肇事方索赔代管丧葬费用。
4月2日,长寿区法院受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首例新类型案件。
据了解,“救命基金”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由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需要提醒的是,基金进行援助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家属申请。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韩祖润
作者:唐中明 韩祖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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