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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聘媒体记者当反渎职侵权“线人”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11年04月08日05:42
  2005年至2010年,我省公职人员失职渎职 “害死”381人

  省检察院专门出台“红头文件”

  聘请媒体记者当反渎职侵权“线人”

  2005年至2010年,我省公职人员失职渎职 “害死”381人

  通讯员 史隽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昨日上午,省检察院在浙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2005年至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1216件1435人,这些案件造成各类经济损失27.56亿元,死亡381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损失1.46亿元。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造成恶果让人触目惊心。

  与此同时,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15位在杭政法记者从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国手中接过红色聘书,成为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第一届新闻联络员。

  这个新闻联络员不是挂名而已,省检察院专门出台规定,新闻联络员应当向省检察院提供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以“红头文件”聘用记者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线人”,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相互交织

  刘建国说,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

  我省公职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件占大多数,这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74%。

  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往往相互交织、相互助长、互为因果,案件更为复杂,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从去年全省办案情况看,和贪污受贿罪名交织在一起的渎职犯罪案件共79件,占案件总数35%。

  温州市原旧城改建指挥部副指挥吴权书等人,在出售安置房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销售,造成损失1000余万元。在我省渎职侵权犯罪中,像这样的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个案尤其是涉及土地和企业改制的案件损失较大。

  公职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中,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以及基层干部的渎职侵权犯罪较为严重,2005年至2010年,共查办了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798人,基层科级以下干部1037人。

  强势部门渎职侵权犯罪相对高发

  通过对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刘建国分析目前渎职侵权犯罪有集体化的趋势,近年来以集体形式形成决策的情况越来越多,如集体表决、协调会等,还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明显渎职的决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漂白”,如政府抄告单等。另外,随着分工的细化,一项审批或确认工作不可能在一个环节完成,因此一些重大损失的造成,往往会牵涉到多个部门或多个单位内设机构;

  其次,行政执法人员与非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相互利用,这种犯罪形式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损失也更大,如2009年嘉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平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和建设、财政系统的窝案,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和中介机构、企业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典型。其中,仅平湖市财政局国资管理科原副科长华某一案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再则,集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为一体的部门如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容易成为某些投机分子拉拢的对象,个别意志不坚定者就会被拉下水,行政执法过程的不透明性也为这些强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留下了空间。

  媒体记者成为反渎职“线人”

  根据昨日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新闻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15位在杭政法记者成为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第一届新闻联络员。

  按《暂行办法》规定新闻联络员由省检察院在征得受聘人员单位同意后,由检察机关发聘书给本人,每届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聘任期内不能或不宜履行新闻联络员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暂行办法》规定,新闻联络员应当向省检察院提供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并了解自己提供的举报线索的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渎职侵权案件,将获得奖励。

  刘建国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今年3月至2013年3月,我省检察机关将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检察机关将特别关注并优先查办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危害后果严重、引发和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群体事件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省检察院欢迎新闻媒体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

  作者:陈洋根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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