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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问责“懒政” 干预压制新闻舆论监督也追责

来源:红网-三湘都市报
2011年04月08日10:52
问责“懒政”
问责“懒政”

  三湘都市报4月7日滚动播报 (全媒体记者 黄京) “懒政”者要考虑后果了。我省将采取九种方式,处理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严重者将被免职。

  今天上午,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最新出台的《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作出说明。这也是我省首次在省级层面出台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的规范性文件。

  省监察厅副厅长、省优化办主任李利君介绍,与一般的行政问责相关规定相比,《处理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是,适用对象更广。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执行。

  今后,湖南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出现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受到严惩。这九种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单位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关处理。

  解读

  追责范围加大,涉及11个方面

  《处理办法》对需要问责的行为,作了十分具体详尽的规定,需要受到追究的情形涉及决策、执行、行政审批、行政征收(含执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管理、政府服务、违纪执法司法、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新闻宣传报道等11个方面内容。

  【案例1】 去年湖南某地交警下达人均查纠违法指标,并与奖金挂钩,受到质疑声不断。省公安厅要求其整改,并纠正错误做法。

  《处理办法》: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应处理。

  【案例2】 一项登记业务本来限时当天须办完,但一名工作人员故意拖拉,使业务拖了三天才办好。

  《处理办法》: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拖拉延误,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管理相对人办事难度的;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应处理。

  【案例3】 去年7月,《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了某上市公司交易内幕,遭到公司的报复。7月31日,《华夏时报》女记者因报道深圳一家公司的负面新闻在采访途中被打。

  《处理办法》:对干预、压制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应作出相应问责处理。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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