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8日电 (记者 李婧)“我要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李某赔偿我跟随他五年的青春损失费30000元!”张女士在法庭上气愤的说,“我因为和他一起丧失了许多更好的机会。所以,我希望法庭能依法支持我请求!”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五十岁的原告张女士当庭要求青春损失费。
张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李先生对自己家开办的小商店置之不理,整天只知道喝酒打牌,只有张女士一人照顾家中生意。张女士多次劝阻,李先生不知悔改。张女士遂于2009年底离家出走,自己在外打工谋生。现因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对张女士的起诉理由,李先生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张女士一直借照料家中小商店之机肆意挥霍,后小商店无以为继才想到离开自己。张女士在外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张女士本人存在过错。
庭审中,李先生提出同意和张女士离婚,但其自2006年后半年开始为张女士交纳社会保险至2009年底,共计五万余元。这笔钱本来是想二人后来共同养老之用的。既然张女士提出离婚,她就应当返还该笔费用。张女士闻此当即大怒,遂提出上述“青春损失费”这一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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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婧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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