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4月8日电记者吴亚东 刘百军 通讯员蔡崇谋 福建泉州一名企业老板以其经营的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他人财物1200万余元。今天,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水福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继续追缴被告人叶水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多万元,发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叶水福于2008年11月11日至13日,以其经营的泉同发纸业有限公司到安溪建设银行办理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为由,骗走谢某等三人共计1236万元。在得知银行承兑汇票无法办理后,叶水福将骗取所得的部分钱款归还其之前的债务,并携带231万元潜逃。在潜逃期间,叶水福将231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2009年11月13日,叶水福在福建省周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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