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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路边摊将定点定时经营 熟食卤味可能被禁止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1年04月11日14:34
本市小区垃圾分类将试行新的分类标准
本市小区垃圾分类将试行新的分类标准 晚报记者 龚星 现场图片

  □晚报记者 陈珍妮 报道

  上海拟成立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今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而备受关注的食品摊贩管理将立法明确,政府引导其进入固定场所或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经营。在今天上午开幕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听取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没国家标准的可制定地方标准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被称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退烧药”。在本次地方立法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评估的具体规定也成为一大亮点。在上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透露,上海将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中规定: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标准编号。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此外,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草案中规定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同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划定区域引导食品摊贩集中经营

  对于草案中最受公众关注的食品摊贩管理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表示,政府引导食品摊贩进入固定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经营,既有利于方便群众,也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目前,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此外,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

  草案中也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进行具体规定,并禁止食品摊贩经营部分食品,包括:现场分切的熟食卤味等供直接食用的食品、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其他食品。

  立法加强现场制售食品监管

  大卖场、超市、食品小作坊中的现场制售食品,一直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也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此次草案特别加强了对现场制销食品的监管。

  草案中对各类现场制售所对应的管理部门作出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经营企业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

  草案中还明确了市民对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途径。规定各相关部门公布本单位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立法规定“政府对企业培训免费”

  从 “田头到饭桌”,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企业等其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也是 “关键一环”。餐饮行业人士透露,目前由于本市餐饮饭店中厨师、打杂工等大部分人员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因此流动性大,食品安全知识和意识薄弱,建议政府加强对企业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的指导。

  审议结果报告中表示,建议草案增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指导”。同时,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明确指出 “评估考核不得收费”。

  较大危害食品立法明确控制措施

  是否应该立法 “限制同一产地的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危害的食品进入本市”在“一审”阶段就引发争议。有专家担心限制措施会导致 “错杀无辜”。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对来自同一产地的同类食品实施控制措施是必要的。

  为此,目前法制委建议草案修改为:“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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