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报道
本报广州4月11日电 记者邓新建通讯员林劲标广东省纪委驻广东高院纪检组组长贾永庆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廉政监察员制度自2009年试行以来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该制度在反腐倡廉上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还存在着廉政监察员对司法核心权力运行监督不够、怕得罪人不敢监督、部分庭室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提出,廉政监察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如何与办案实践紧密结合,要通过一种制度设计实现对办案过程的实时监控,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作用,使其有权监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
为此,广东高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并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铺开适用。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