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记者获悉,曾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车祸”刑诉案已正式由朝阳法院移交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权威人士透露,此案从区级法院移交至市二中院,客观上说明此案量刑期限已被升级。
■可能会判无期以上徒刑
据了解,去年11月25日,朝阳检察院通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肇事司机陈家起诉到朝阳法院。而朝阳法院则在审理几个月之后,于不久前将案件移交至二中院。
知情人士透露,下列两种情况下,区级法院才会将案件移交至上一级法院:一是无管辖权的案件,二是量刑在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此案当属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长案街车祸肇事司机陈家有可能至少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按何种罪名定罪尚存争议
有消息灵通人士猜测,检方起诉至今已近半年,依旧未传出法院开庭审理的任何消息,主要原因是案件定罪尚存争议,也就是说,陈家究竟是按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还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尚存在争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陈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逃离现场的行为使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最佳时机,事故造成2死1重伤,其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另一位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因素为: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二、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三、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上述犯罪构成及本案事实判断,本案肇事司机陈家的行为应当属于交通肇事犯罪。其饮酒驾车、超速驾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两死一伤”的重大损害后果,而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陈家犯交通肇事犯罪。
■肇事司机最高可能被判死刑
北京律师樊璟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酒驾”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各种情形,究竟哪些应该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应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法律界也存在争议。陈家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一案,如果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最高可以判处其死刑。但如果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则其最高只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回放
2010年5月9日凌晨5时35分,嫌疑人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轿车,在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的陈伟宁驾驶的“菲亚特”轿车,后又撞在正常拐弯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事故造成陈伟宁及其女儿经救治无效,分别于5月10日、5月19日死亡,陈伟宁的妻子王辉经鉴定为重伤。
事发后,陈家弃车逃逸。10小时后,被警方控制。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陈家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4项交通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6月12日,陈家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