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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衡晓春
记者近日获悉,江苏省将启动《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强化政府防震减灾职责、鼓励单位和个人报告异常自然现象、强化学校医院防震建设等多方面内容。
强化政府防震减灾职责
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记者注意到,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防震减灾责任得到了明确和加强。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教育、民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关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中小学开设抗震自救课程,将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必须列入课程计划成为常态。
此外,为了及时应对地震引发海啸等连锁反应,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遇到异常现象可以报告
天坑、蜜蜂成群死亡、大批蟾蜍过街……这些异常现象,往往通过网络传播后,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有关人士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回避和失语,加重了群众的怀疑和惊恐。
为此,征求意见稿采取了积极的应对办法,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震情会商和预报意见发布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力求既保证高效,又不失准确。
学校建成抗震安全场所
在汶川地震发生时,不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倒塌,造成的伤亡一度让国人揪心,也对这些公共设施和建筑的质量问题多有质疑。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列举规定了以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中型水库大坝、一级堤防以及大型涵闸、泵站工程;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省、市电视广播中心,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城市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燃气市政工程的主要设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或者单体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六千座以上的体育馆、剧场剧院、图书馆、大型展览馆、博物(档案)馆;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商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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