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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原唐城集团老总侵吞公款 终审获刑12年半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11年04月14日13:51

  本报讯(记者 薛雯) 因贪污公款48万元,原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余翔,去年10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余翔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获悉,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0月26日,昔日风光的原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余翔,因为被指控犯贪污罪,在碑林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2002年2月27日,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陕西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执行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某担任德盛公司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费30万元,每执行回1000万元,按回款2%或3%付提成。

  2004年2月,在代理协议执行期间,时年40岁的余翔被任命为唐城集团总经理。上任后,余翔以“代理律师郭某提出该案执行难度大,要求提高奖励比例”为由,向时任唐城集团董事长刘某汇报,在原代理协议约定基础上再按执行回款的10%予以奖励,刘原则上同意。

  2004年12月、2005年1月,宜平律师事务所先后两次为德盛公司执行回480万元。德盛公司按协议支付了宜平所代理费30万元和提成奖励共9.6万元。

  余翔于2005年1月通过西安另一家公司借走唐城集团48万元。48万元分两次到了余翔手中,余翔两次拿钱均以支付律师费为借款理由,给该公司出具了手书的个人借条两张。后通过倒账,冲减了这笔借款,双方账务均体现为借还款业务往来,掩盖了余翔通过该公司套取唐城集团48万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方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一审判处余翔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2年又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余翔后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原审判决从犯罪定性到涉案金额都存在错误,对他以贪污罪定性在主体资格上与客观事实不符,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将48万元给了律师郭某,没有贪污。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为余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侵吞公款48万元,已构成贪污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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