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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未及时出具审定意见被告上法庭中国碳减排首案开庭审理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5日07:54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记者李松黄洁实习生李艳妮因认为项目认证机构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出具审定意见,造成自己作为碳减排项目开发商无法完成客户的项目要求,上海太比雅环保有限公司将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从而成为了中国碳减排行业的头桩诉案。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两家公司矛盾的源头在于《京都议定书》要求之下的全球性减排协议。根据该协议要求,企业可以通过自愿减排项目获得由相关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然后再通过出售此额度而获得收益。

  两年前,太比雅环保公司与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太比雅公司帮助后者进行碳减排交易,若顺利,华光潭水电公司一年可获得近30万欧元的“额外收入”。但是,按照联合国对碳减排市场的设计,太比雅公司必须提交材料给联合国指定的认证机构,由后者签发自愿减排额度。

  为此,太比雅公司选定了国际认证机构挪威船级社在北京的子公司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认证机构,并与其签订了《气候改变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挪华威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公司提供相应的审议意见,可是直到2009年11月30日,挪华威公司才向太比雅公司发出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审定意见书”。

  太比雅公司认为,是由于挪华威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审定意见书,才导致其对客户华光潭公司违约。为此,太比雅公司起诉挪华威公司,要求退还项目审定费用24.2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今天庭审过程中,挪华威公司提出,根据其与太比雅公司的协议约定,他们只需在2010年11月19日之前完成审定工作,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在此日期前交付审定报告。而且根据行业规定,如果项目业主拿到一份肯定性审定报告,只要项目的审定期限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在任何时候都能完成注册,所以他们于11月30日交付的否定性审定报告并没有对太比雅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挪华威公司认为,太比雅公司不满的不是审定报告的交付日期,而是这份审定报告的否定性结论,对方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以后的项目获得肯定性审定报告。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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