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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伊川矿难调查 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4月15日06:44

  人民网北京4月14日电 (记者鲍丹)国务院近日对河南伊川“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违法在二1煤1102回风巷工作面掘进,由于区域和局部综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

  调查组认为除直接原因外,还有三条间接原因也导致事故发生。一是国民煤业公司无视政府有关规定,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综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核实处理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超量用电涉嫌违法生产的问题,对该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矿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审查不严,对该矿未按照技改设计方案将越界井筒调整回界内的问题失察;公安部门违规同意向该矿超量供应火工品,对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的问题失察。

  三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

  此外,这起事故还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河南省洛阳市相关部门正在深入调查。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其中,依法追究伊川县政协副主席王留君、伊川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国庆、国民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政等45人的刑事责任;给予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沈庆怀、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郝松道、伊川县县委书记郭宜品、伊川县人民政府县长吴立刚等32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国民煤业公司、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由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人员的有关证照。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意见。其中,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把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作者:鲍丹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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