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游春亮 本报实习生 王桥
新闻背景 一汽大众奥迪在广东省深圳市的一家授权经销商,因商品车加价销售问题被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罗湖区分局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通过加价售车取得的140多万元非法收入。
据调查,这家经销商利用部分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销售奥迪Q5时附加条件,即消费者想加快提车或提现车,须交纳两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费用。至2010年4月13日案发,这家经销商共附条件销售奥迪Q5汽车55台,总计收取附加费用2117800元。这笔附加费用只接受现金和刷卡,不接受银行转账,不开具发票,费用也没有计入公司法定账目,而只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车辆销售情况表”的备注栏里,具体体现为“炒车款”。案发后,这家经销商对未开发票的52名消费者补开了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名目为“精品销售”,并将这一部分的收入记入公司账目的精品收入栏目。据统计,这家经销商共计缴纳税款715675.2元,扣除税款后实际所得1402124.8元。
不久前,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对一家汽车经销商加价销售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样的处罚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遂引起巨大社会反响,商品车加价销售问题一时成为热点议题。
4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为此专门组织了一次商品车加价销售问题研讨会,邀请业界专业人士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加价售车现象蔓延 所谓“商品车加价销售”,是指针对部分紧俏车型,商品车经销商在厂家公布的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再支付“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的额外费用以提前提车。而“厂家指导价”则是汽车生产厂家根据自己的成本、市场占有率、产品推广策略等要素制定的供经销商参考的价格。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陈群律师介绍,商品车加价销售现象由来已久,国内最早加价的车型可以追溯到东风本田上市之初。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车市的持续火爆,给汽车经销商带来了收取加价提车费的机会。一些消费者认为这种收取额外“提车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去年开始,一些消费者开始抵制经销商的加价行为。
今年3月15日,上海、广州等全国20余个城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布维权观点,认为“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呼吁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加价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直接收取现金。一些经销商会将收取的现金计入购车费用当中,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增值税,车主按包括加价费在内的车价缴购置税。但还有一些经销商不会将多收的现金计入购车款,不对这部分收入开具发票,从而实现逃税的目的;第二种是搭售昂贵装饰产品。一些经销商会采取搭售高价的车贴膜、车内饰、汽车保险、汽车电子产品等方法变相加价,经销商通过赚取安装费和产品差价达到加价目的;第三种是赠送等额售后服务卡。通过游说消费者购买高价售后服务卡,以此作为提前交车的交换条件。
自愿基础上加价无可厚非 那么,究竟该怎样定性商品销售中的各种加价行为?紧俏车型的加价销售是否合法?来自汽车行业、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以及消费者对此看法不一。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陈群律师认为,对于商品车加价销售行为,不能简单“一刀切”地进行反对。厂家指导价对实际销售价格只有参考意义,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汽车作为普通商品,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汽车厂商无权为经销商定价。
陈群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销售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波动只是因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发挥作用,涨价降价都很正常。商品车销售属于合同行为。只要合同双方出于自愿完成交易,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加价部分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且应依法开具发票、入账交税,这才构成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
同时,陈群还表示,在目前的产业环境下,汽车厂商相对经销商而言处于一种绝对强势的地位。经销商为了拿到好卖的车,往往要搭售一些不好卖的车,这已经成为业内惯例。拿紧俏车的加价利润补贴降价卖车引发的亏损,这也无可厚非。
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长郑剑民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部分商品车加价销售有其合理性。如果一些紧俏车型在某地的市场比较紧缺,经销商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就需要从外地提车,那这笔从外地调车的额外费用自然应该由消费者承担。不过,加价售车也必须建立在买卖双方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如果经销商是为了搭售一些贴膜、配饰或保险一类的产品而强行加价,那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理应受到处罚。
加价提车涉嫌侵权 而其他一些法律界人士则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
深圳律师唐剑明提出,现在的汽车买卖合同经常不规定提车时间,有的消费者签了合同后三五个月都拿不到车,只能靠加价的方式提前提车。但这种“加塞儿”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他正常排队提车消费者的权益。
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来瑞磊则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将一台新车从外地调入本地市场的运费是5万元,最后经销商收取了5万元的额外费用,那这样的加价销售尚可理解。但如果一台车加价收费10万元,其中只有5万元属于从外地提车的运费,那剩下的5万元作如何解释?这5万元在财务科目的处理上也会出现问题。
来瑞磊继续分析说,如果某些紧俏车型确实因为市场需求旺盛而供不应求,那也应该由厂家调整价格,这样也可以杜绝经销商的一些暗箱操作。如果经销商故意“囤车”,造成缺货假象,依靠“炒车”收取加价费,则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受到严惩。
记者手记 在目前的行业环境下,汽车加价销售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纯存在于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问题。行业垄断、产能不足加上消费需求的旺盛使得加价销售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但“看不见的手”绝不应该成为暗箱操作、偷税漏税甚至“炒车”的挡箭牌,真正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公正透明、依法交易的基础之上。从这一点来看,有必要将商品车的价格变动置于一种更加规范、透明的状态之下。这样才能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安全。正如深圳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邓香花所说,有关部门应采取一定措施规范汽车销售行为,平衡厂商、经销商、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地位,这样才能使整个市场更加公平、有序、透明。
安心/CFP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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