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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煤气中毒一死两伤热水器有隐患房东负责(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7日00:00

  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刚收了1000元租金换来的却是33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事就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市民李某家。原来都是燃气热水器惹的祸,由于房东提供的系被人为改动的燃气热水器,导致承租人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而一死两伤。由于该起事故全因房东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引起,因此房东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热水器曾被人为改动

  2009年年底,在苏州打工的王某一家租赁了李某一处房屋,租期一年,月租金1000元,双方约定由李某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可刚住进来半个月,就发生了意外,王某一家在使用屋内燃气热水器洗澡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其8岁女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夫妇认为,房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

  在审理中,房东李某辩称,他虽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却将该房屋出租给了案外人张某,且房屋出租合同也是与张某所签,与王某一家并无任何关系,王某夫妇向其主张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王某夫妇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并未报警处理,导致现场变动,因此王某夫妇所称的煤气中毒事件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经鉴定,热水器被人为改动过,热水器额定热负荷、火焰稳定性、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同时热水器通往室外的排烟管的安装,不能有效地将燃气热水器工作时产生的废气排至室外。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积极履行房东的义务,没有对出租房内相关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和维护,从而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其不作为行为是导致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父母粗心也有责任

  法院另查明,王某夫妇作为受害人的父母,未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在洗澡前并未对出租房中安装的热水器及附属设施、烟道等进行检查,在使用热水器洗澡过程中房屋门窗紧闭,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打开门窗通风、透气,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出租人的赔偿责任。

  至于李某提到的承租人张某,与王某系亲属关系,长期共同居住,而房东李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约定过房屋限定居住人数,也不能证明张某将涉案房屋是转租给王某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在本起侵权纠纷中并无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房屋出租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33万多,由承租人自行负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14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出租方不服并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上诉。

  以案释法

  出租房全过程均要保安全

  对于出现此种悲剧事件,苏州中院二审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房东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房东在出租房屋前需要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尤其在房屋的水、电、燃气等方面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安装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使用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安全隐患。如果是使用煤炉取暖,必须在室内安装烟筒,窗户要安装风斗,保持煤炉烟道畅通,这些都是房东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出租房屋时不要将房子一租了事,还要不断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和管理,尤其是容易对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设施,房东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检查出租房屋内的热水器、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是否在有效使用寿命内。

  根据法律规定,在租房人发生了煤气中毒事故,如房东所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那么房东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租房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租房人也要承担责任。具体到双方的责任比例,要看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和双方举证的情况作出判决。

  (史玮彭昊)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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