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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对电动车实行上牌管理 非法营运罚3000元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1年04月17日00:46

  电动自行车将实行上牌管理即日起至22日征求市民意见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黄进明 张胜 王威)我市电动自行车将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交管局昨日在“武汉政府法制网”上公布《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22日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共分25条,主要内容包括: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及登记上牌目录化管理制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和通行管理制度。市民可在4月22日前,在“武汉政府法制网”(https://www.whfzb.gov.cn)的相关网页上提交意见和建议;或者来函告之,来信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430014 。

  市政府法制办还将向社会公开征集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代表(含驾驶人和非驾驶人代表),有意参加者请于4月20日前将本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相关网页提交。

  实行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应当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登记。

  购车30日内应登记上牌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上牌目录的产品。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本办法实施之前购买(以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设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禁鸣喇叭;禁止载客营运。

  非法营运罚款3000元

  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安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地点将车辆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依法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提供相关牌证,并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依法扣留车辆,处3000元罚款;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责任编辑:U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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