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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示范区条例配套政策即将发布依法打造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9日07:28
  本报记者王斌本报实习生李艳妮

  继去年年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今年4月,《条例》的条文释义工作即将完成;5月,第一批配套实施政策文件将要发布。

  中关村是我国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而《条例》作为国家首部示范区条例,立法意图是为其创造一个足以与之匹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促进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法治环境。

  北京立法机构及相关专家学者有了这样的共识:无论从法规本身的意义,还是从其立法过程,抑或从核心条款的角度看,《条例》都作出了前所未有的“示范”。

  废旧立新从立法层面开始

  2000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运行了10年,在去年年底《条例》出台后同时废止。据全程参与《条例》立法工作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体办公室副主任颜振军介绍,最早是提出要修订《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但是在起草过程中,觉得还是有必要“废旧立新”。

  2009年3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即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实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目标,中关村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新目标、新要求、新举措、新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条例》采取了区域立法与产业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立法覆盖范围具有区域性,即仅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园区。立法属于产业促进法,根据《条例》规定,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条例》一方面坚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立法思路,重点突破制约示范区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采用了具有创新意义的“先行先试”模式,适度超前立法,在立法中对某些关键问题进行前瞻性的规定,指导示范区未来发展,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空间。

  “征求意见、调研”贯穿了立法起草、审议的全过程。《条例》草案曾经先后两次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立法调研全面深入,在调研中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突出重点为创新大开绿灯

  “人才资源”在《条例》中单列一章,这对中关村发展把握人力资源这一第一资源、充分激发人才的创新积极性起到关键作用。《条例》中规定,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规定为这些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房屋购买和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

  为了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要求,一是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对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二是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三是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投资业务。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

  法治保障实现规划新目标

  今年2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了“至2020年总收入达到10万亿元”的新目标。依照中关村2010年总收入达1.5亿元计算,这意味着,未来10年要增长近7倍。不仅是中关村总收入,还有其企业总量、创新型人才队伍,乃至现已初具规模的“中关村板块”都将迎来快速增长期。而《条例》则是实现《纲要》目标的有力的法治保障。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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