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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的宪政乱象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9日07:57
  4月11日,“一国二主”的科特迪瓦,一位总统巴博在该国首都阿比让的官邸中,被支持另一位总统瓦塔拉的军队逮捕。这位叱咤科特迪瓦政坛十余年,并仍坚持自己是科特迪瓦连任总统的风云人物,为何沦为阶下囚?这其中固然有深刻的政治及社会原因,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解读却也呈现出别样深刻的意义

  洪永红李雪冬

  科特迪瓦原为法国殖民地,1960年获得独立,是西非的一个小国。独立后最初的二三十年间,与非洲其他国家动荡不安的局面相比,科特迪瓦政治稳定,经济稳步发展,曾被国际社会称为“黑非洲独立发展道路的标尺”。然而,如今的科特迪瓦为何会陷入“一国二主”的尴尬境地,继而爆发内战,使人民困苦不堪?从某种意义上说,科特迪瓦宪法规定中的缺陷为造成“一国二主”的事实埋下了祸根。

  总统的产生与职权

  科特迪瓦现行宪法是2000年7月23至24日经公民投票以86.58%赞成、13.42%反对通过的新宪法,为科特迪瓦独立后的第二部宪法,人称“第二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设前言和15章,共133条。新宪法规定,科特迪瓦实行总统制,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总统缺位时由国民议会议长代行总统职权,并在45至90天内组织新总统的选举。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

  科特迪瓦宪法第3章规定了共和国总统与政府。该章规定,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总统候选人年龄须在40岁以上65岁以下,出生地为科特迪瓦,其父母必须均为科特迪瓦人,本人从未放弃科国籍,且无其他国籍。自选举之日起算,前5年期间持续居住在科特迪瓦,且有效存在达10年之久。共和国总统候选人须呈递关于其身体与精神健康的完整报告;须申报其财产且证明其来源。经所投选票的绝对多数通过,共和国总统选举方为有效。若未达到此要求,则在第一轮选举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举行第二轮投票。仅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最多票数的两名候选人方可参加第二轮投票。选民的召集工作由部长委员会发布命令进行。第一轮选举工作在前任总统第五年任期的十月期间进行。

  共和国总统是执行机构的绝对拥有者。总统任命总理,总理对总统负责。在总理的提议下,总统任命政府其他成员。总统享有立法创议权,总统经与国民议会议长协商后可把其认为必须与人民直接协商的问题进行公民投票。总统是行政长官,任命文武官员;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主持最高防务委员会;决定和实施国家的政策;主持部长会议;是司法独立的担保人,主持最高司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乃“病灶”所在

  宪法第7章为“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公权力性质的管理机关,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宪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6名委员及历任总统(除非其表示放弃该职位)组成。其中,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从具有司法或行政能力的人员中选任,任期六年,不得更换。就职前,宪法委员会主席须在共和国总统面前宣誓按宪法之规定,忠于职守,独立自主,刚直无私,严守审议及选举秘密,虽离任亦如此,不在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担任公职,对与宪法委员会职权相关的事务,不发表任何私人性意见。六名委员中,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另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

  宪法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任二分之一。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任何政治职务、政府部门或选举机关职务,也不得在专业性组织中任职。遇有主席或委员死亡、辞职或绝对不能履行职责等类似情形的,为确保其职能得到正常履行,应在8天内对其予以替换。任何宪法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非经宪法委员会批准,不得因犯罪及类似事件被起诉、逮捕、拘留或审判。宪法委员会负责监控公民投票的过程,并宣布投票结果。委员会负责决定总统及议会选举中候选人的资格、解决涉及共和国总统及其副手选举所产生的争议、宣布总统选举的最终结果。

  笔者认为,正是宪法委员会的职权是造成科“一国二主”局面的宪法之伤。其中最受诟病的,便是宪法委员会之组成人员。宪法委员会主席、6名委员中3人均由总统任命,尽管历任总统也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科特迪瓦建国以来除巴博之前的三位总统之中,费利克斯·乌弗埃-博瓦尼与罗伯特·盖伊均已去世,而亨利·科南·贝迪埃也因不符合宪法第92条的兼职禁止之规定而自然被排除在外(贝迪埃为科特迪瓦民主党主席),因此,宪法委员会的7名成员中4人由总统巴博任命,那么,“任人唯亲”便不可避免,这从其任命执政党党员保罗·亚奥·恩德为宪法委员会主席便可见一斑,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恩德会推翻独立选举委员会所宣布的瓦塔拉就任科特迪瓦总统的选举结果,而作出有利于巴博的裁决。而且,宪法并未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不过,就本次事件而言,不论是首长制还是多数决制,宪法委员会显然都会作出对巴博有利的裁决。

  此外,自2000年颁布至今,科特迪瓦宪法未经一次修改。尽管在2004年12月17日科特迪瓦国民议会通过了《宪法》第35款修正案,修改后的条款规定,总统候选人的父母至少有一人必须是原籍科特迪瓦人。但这一修正案有待总统正式颁布后才能生效。巴博总统坚持按宪法有关规定将这一修正案提交全民公决,以确定是否将修改宪法中限制科特迪瓦北部穆斯林参政的内容。而全民公决终未进行,修宪一事遂被搁置。所以,总统候选人参选资格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科特迪瓦国内政治纷争的一大焦点,也是引发此番内战的另一导火索。

  (洪永红系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李雪冬系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专业研究生)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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