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口述
苏联的大学教育里面,我觉得比较好的一点,就是很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大学五年期间要有两次以上实习。就法学教育来说,法律系学生必须去法院、检察院或国家公断处实习,这些制度得到了非常严格的遵守。
我的第一次实习是在基层法院,那次实习受益匪浅。印象最深的是对法官独立性的尊重。比如说法院审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审理完了之后,审判员们就退庭,进入合议室进行合议。审判员进了合议室后,跟外面就没有关系了,审判员必须在合议室内确立案件的判决结果。
而更让我们耳目一新的是,假如在吃饭时间,这个合议还没有结束,那么就会安排送饭去合议室,而不是让审判员出去吃饭。之所以如此,主要还是怕审判员出去后,所获得的信息会影响法官独立判案。无论是审理开始前还是结束后,审判员既不能跟当事人沟通,更不能请示上级领导,当然也不能与未参加审理的同事沟通。这些制度设计最终都指向一点,那就是法官要独立判案。就我的了解而言,那时候苏联法院系统也没有审判委员会,判决结果都是在合议室确定的,不需要庭长、院长的批准。
而且,在我实习期间,也没看到哪一级党委对具体的案件发过指示。至少从程序上来说,我觉得当时苏联的司法还是比较公正的。战后苏联百废具兴,司法程序的发展也已经比较稳定,没有受那么多的政治运动冲击。这跟我们国家的情况很不一样。苏联既没有像我们在“文革”中那样“砸烂公检法”,也没有像我们现在这样设置一些诸如审判委员会等机构,影响甚至左右判决结果。
由于我的专业方向是民法,所以,第二次实习去了国家公断处。公断和仲裁是不同的译法。按照苏联当时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跟国家机关之间、国有企业跟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都需要通过公断处来解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因为都是在国家计划下产生的,所以不必到法院。同一个部门系统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由这个部下面设立的公断处解决;不同部门系统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由部长会议下属的国家公断处解决。这种体制很像行政仲裁。
公断是一个很重要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就当时我的经历来看,苏联的法院、检察院、国家公断处等机构,对外国留学生都保持了相当大的开放性。只要你是苏联各个大学的在籍学生,那你就可以申请前往实习,完全不受国籍限制。今天的中国大陆还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别说对外国人,对中国人都不能做到完全开放,这恐怕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在留学期间,阅读法学著作是必不可少的。应该说,苏联的法学著作也是不错的。我经常跑书店,每个月总有几本新的法学著作出版,著作不算贵,但对于我们学生来说还是要省下吃饭钱来买。我回国时一算,至少也带回来了4箱书,都是较为珍贵的专著,一般的教材都扔了。这些书一直保存到“文化大革命”,总希望有一天能派上用场。“文化大革命”时彻底绝望了,把当年从牙缝里省出钱买的书,全部当废纸卖掉了!苏联的法学著作(包括教科书在内)有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意识形态控制很严。涉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法(即宪法学科)、行政法等学科的内容千篇一律,极少有独立观点的著作。民法的著作相对好一些,可以对某些纯学术问题发表不同观点。苏联学术批评很普遍。从好的方面看,一本著作中,往往把前面一些观点摆出来后批评一阵,随后拿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学术批评是家常便饭。书店里卖的书,也都是苏联学者自己写的,根本没有见到有西方国家法学著作的译本。个别能见到的外国民法著作,也都是东欧国家学者的作品。
第二个特点是八股现象严重、水分严重。所谓八股现象,就是套式化东西太多。每本书都必须引经据典,首先是马恩列斯,尤其是列宁和斯大林的话(1955年批判斯大林后,斯大林的话不引了;在斯大林生前,不引斯大林的话,会被看作大逆不道),然后要引最新召开的党代会决议是怎么说的,现任最高领导人是怎么说的,然后才能表述自己的观点。一本书的开头是这样,以后每章,有时也不脱离这一格式,实在使人难以卒读。所以,我们常常把读法律教科书和书籍称为“挤水分”,学会了读一本书哪些地方可以翻过不读,哪些地方可以一目十行,哪些地方必须慢读、精读、反复读乃至背下来,这些才是以后考试要考的。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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