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行政强制法草案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初次审议,此次是第四次提请审议。
原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原草案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处罚法为解决对一些事项多头执法的问题,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后,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实施,否则,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就难以落实。
为此,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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