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醉驾将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酒驾罚款上限提至2000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1日07:56
  本报记者陈丽平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这意味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的规定已无必要。

  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受国务院委托,作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

  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规定相衔接,有效惩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草案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