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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委原常委巨化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叶志翔夫妇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3日09:55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陶京津

  4月22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衢州市委原常委、巨化集团原董事长叶志翔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叶志翔有期徒刑15年,没收其财产50万元;一审判处叶志翔妻子黄巨英有期徒刑6年,没收其财产10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1.6万元、港币7.8万元及1只玉手镯、1根戊子鼠年金条等赃物。同时,依法追缴叶志翔、黄巨英的违法所得。

  今年54岁的叶志翔在巨化集团工作27年,曾先后任巨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03年至2009年任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9年8月24日,叶志翔因涉嫌受贿罪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叶志翔的妻子黄巨英今年51岁,系巨化集团电石厂内退职工。2009年8月25日,黄巨英因涉嫌受贿罪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8月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叶志翔夫妇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叶志翔利用担任中共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14393.50元、港币70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275653.30元。其中,黄巨英参与共同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2943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志翔、黄巨英均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36043元、港币7873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5411.3元。

  关于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节假日馈赠礼金以及叶志翔因炒股等事由向行贿人王某收受款项20万元等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叶志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黄巨英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叶志翔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行为,认罪、悔罪,且已部分退赃,并有大量财产被冻结、扣押在案,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巨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共同受贿事实,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另据了解,巨化集团公司是浙江省最大的化工联合企业和全国最大的氟化工基地。自2009年1月以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窝案、串案共14件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0人,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同时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供厅级干部受贿案件线索一件两人,即叶志翔夫妇。目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4件19人,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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