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收取医疗责任
保险费用
● 保险经纪公司向医调委
支付经费
本报记者马岳君
本报实习生王志堂
作为全国最早成立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之一,山西省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自2006年成立以来,共解决医患纠纷2000多件,使山西省的医患纠纷信访率下降了90%。
但是,《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山西省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运行5年有余,却没有花财政一分钱。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运转经费从何而来?如果接受“外援”,能否保证调解的中立?《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
纠纷调解满意度超90%
67岁的王女士,因右膝髌骨骨折入住山西省太原市某医院骨科。王女士患有高血压,在手术前,医院为其进行了心电图、心脏彩超、心梗标志物等检查。王女士的血压控制平稳后,2009年4月2日下午进行了髌骨骨折切开内固定术。手术后,王女士突然感到胸闷不适,瘫倒在地,突然意识丧失,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死亡。
王女士死亡后,其家属情绪激动,陈尸病房,数十人围堵医院住院部。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医院对病人不负责任,因抢救措施不当造成王女士死亡。而医院则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且患者原发病是引发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医患双方就此僵持下来。
山西省医调委介入调解后,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医疗技术评估会,专家调查分析后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大面积肺动脉栓塞,系猝死。但医院骨科在诊疗及抢救过程中未注重对患者肺动脉及冠心病的筛查,在抢救过程中对危及生命的疾病认识不足,延误了抢救时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患双方对专家的评估结论表示认可,这一纠纷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山西省司法厅厅长王水成介绍说,仅2006年,山西省就发生恶性医患纠纷233件。由于医患双方所处位置的不平等,患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得到维护。于是,医闹、信访就成了很多患者的选择。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心理卫生协会筹建了山西省医疗调解委员会。
山西省司法厅副厅长李满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医调委在2010年就调解纠纷902起,成功率在90%以上。同时,根据山西省医调委所做的满意度调查,2010年,患方和医院的满意分别度达98%和90%,患方的满意度超过了医院。
运转5年不花财政一分钱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医调委的工作有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建立之初,却遇到了运转资金难解决的问题。
“那时候,缺的就是钱。医调委在成立之初没有专门经费,除了司法厅在每年春节的时候给一点慰问金外,其他的全得靠自己想办法。不但办公用品捉襟见肘,最困难的时候,连工作人员一个月400元的工资都无法解决。”山西省司法厅基层处副处长武红霞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作为成立时间最早的医调委之一,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山西省医调委主任韩学军说,几经探索,他们想到了医疗责任保险。
据了解,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各大医疗机构每年都要投保。
韩学军说,如果直接从保险公司运用这笔经费,会造成医调委的中立性发生偏差。于是,他们引入保险经纪公司,也就是在经济上引入第三方介入,这样既使医调委的经费得到了保障,也保证了医调委的中立性。
2008年9月19日,山西省出台《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医调委达成合作协议:各医疗机构每年照常缴纳医疗责任保险,保险经纪公司根据规定公开招标,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为医院提供保险。医调委使用的每一笔支出都由作为第三方的保险经纪公司全额报销。
医调委如何保证中立性
利用这种模式,山西省医调委实现了自给自足。但是,有人提出质疑,在经费上受制于人,长此以往,这种模式是否能真正保证医调委的中立性?
对此,韩学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医调委的中立性不会改变。医调委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98%的患方满意率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据韩学军介绍,医调委引进了法律、医学等方面的人才,为患方建立不花钱的专家援助团队,为医院建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援助队伍。在医调委内部,也建立了内部奖惩机制。医调委发挥的作用其实也在对各医疗单位进行监督,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问题后,会直接反映给各医疗单位,并督促他们整改。
尽管如此,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洁对这种解决经费的模式仍有疑问。李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支持和保障。医调委的经费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来自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只有经费来自于财政,医调委才能真正保持其中立性,不偏袒于任何一方。
李洁说,按照山西省医调委的运作模式,想要长期保证中立性,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也就是说必须有制约方来对其进行监督,因为医调委作为医患双方矛盾的调解者,应该不受制于任何一方。经费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来源于任何一方,其中立性都会受到公众质疑。也许暂时不会出现问题,但时间一长,各种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所以只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其中立性。
不过,李洁也表示,山西省医调委作为全国成立最早的医调委之一,所探索出的运营模式本来就是一种创新。新事物必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应该在发展中解决。不管采取何种模式,维护医患双方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的合法权益才是唯一目的。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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