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辛红 国务院办公厅4月18日下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从2011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指导意见要求,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指导意见强调要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指导意见强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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