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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重庆检方撤诉 没有新证据不得再起诉

来源:重庆日报
2011年04月23日09:47

  本报讯 (记者 刘洋)昨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继续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开庭后,审判长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公诉方表示有新的意见。公诉人称,19日、20日两天的庭审中,辩护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因此,公诉方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表示将对公诉方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经过休庭后,10时21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继续开庭。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

  10时23分,法庭宣布闭庭。

  检察院负责人就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答疑

  本报讯 (记者 刘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为何向法院申请撤回李庄漏罪案的起诉?昨日下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据我们了解,22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被告人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的起诉,是否属实?

  答:属实,我院于2011年4月22日上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当庭送交了撤回对被告人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起诉的决定,合议庭已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问:请问撤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准许后,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问:既然你院已经对李庄漏罪案提起公诉,为何又撤回起诉?

  答:我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问:对辩护方提供的新证据,你们是否进行了核实?

  答: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对该新证据已发表质证意见,并在休庭后再次认真核查了该证据。我们发现该新证据与原指控李庄有罪的证据产生了矛盾。

  问:你院将本案撤回起诉,会有什么影响?

  答:我院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李庄漏罪案审判长答疑

  本报讯 (记者 刘洋)昨日下午,李庄漏罪案的审判长就该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法院为何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过程中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疑,书面要求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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