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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宅基地被征疑村委公章造假 诉住建委讨公道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4月24日02:26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因认为作出的拆迁裁决违法,通州区马驹桥镇张各庄村民赵春华,将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通州住建委)诉至法院。

  前日下午,该行政诉讼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出庭作证的张各庄村村委会主任称,住建委和拆迁方提供的宅基地确认证明等文件中,张各庄村委会公章并非由村委会所盖。

  村民起诉通州住建委

  村民赵春华诉称,负责实施拆迁的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未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实施方案、单方决定补偿方式等,均有悖国家相关规定。通州住建委的裁决没有认定这些违法行为,反而支持了金桥公司请求,这让他无法接受。他请求法院撤销通州住建委此前裁决,重新作出裁决。

  通州住建委代理人称“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希望法院能予维持。

  金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公司代理人也认为,通州住建委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法院的维持。诉讼过程中,通州住建委和金桥公司提供赵春华房屋的宅基地认定表和宅基地确认证明,作为拆迁的依据。宅基地认定表上有赵春华的签名,宅基地确认证明上则有张各庄村委会的公章。

  村民要求做公章鉴定

  “我们没有为拆迁开过任何证明,村委会也不知道任何拆迁方面的事情。”作为证人出庭的张各庄村委会主任否认村委会在两份文件上盖章。此外,通州住建委出示的一张村委会门口所贴拆迁公告的照片,该主任也称从未见过。

  张各庄村委会还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明,称对于两份文件,现任村委会不知此事,不予承认。赵春华也否认宅基地认定表的签名是自己所为。

  对此,通州住建委和金桥公司均认为,村主任的证言与此次诉讼没有关联性,出具证明的只是现任村委会,并不了解之前情况。

  赵春华的律师回应称,宅基地确认证明上时间为去年11月10日,而出证的村委会和作证的村主任,于当年六七月就职,事发均在他们的任期内。

  赵春华的律师当庭提交申请,要求对两份文件的公章和笔迹进行鉴定。

  至庭审结束时,法院未当庭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此案也未当庭判决。

  背景

  村民赵春华称,2007年,自己的房屋因国家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负责实施拆迁的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找到他,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因认为补偿不合理,他没有和对方达成协议。

  去年11月10日,就赵春华拆迁一事,金桥公司向通州住建委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当年12月1日,通州住建委作出裁决,金桥公司对赵春华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补偿款37.4万余元,同时为赵春华提供周转房,要求赵春华腾出所住房屋。

  通州住建委代理人表示,金桥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了张各庄村进行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住建委也在2009年底为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赵春华的房屋位于此次拆迁范围内,有效宅基地面积205.28平方米,根据评估公司评估,补偿款应为34.4万元。

  作者:张太凌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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