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维
起诉摩托罗拉夸大待机时间及零配件销售售后服务垄断经营的律师董正伟,近日拿到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他不无遗憾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持续一年半的维权行动以败诉告终。”
200小时与两天的差距
一次普通的网上购机行为引发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2009年11月14日,董正伟以3599元的价格从网上商场购买了摩托罗拉A3300c3G手机。新手机给他带来的欢喜心情没有持续太久,很快,这位以律师为业的消费者就发现摩托罗拉有“欺诈之嫌”。“这款手机按照摩托罗拉的官方宣传,待机时间最长为200小时,但实际上我只用了不到两天的时间就没电了。”董正伟认为,这是摩托罗拉有意夸大待机时间和通话时间,欺骗了消费者。
待机时间不如手机制造商宣传的长,这一对很多消费者来说司空见惯的现象并未被董正伟接受,尤其在他为弥补手机待机时间短的努力也宣告失败后。据董正伟描述,他本想购买国产非原装电池备用,但在仔细阅读手机用户手册和三包凭证中的相关条款后,却不得不打消了这个念头,因为有条款规定,“使用非摩托罗拉电池或充电器会损坏手机;手机有限担保不包含使用非摩托罗拉配件造成的故障”。
原装电池的价格远远高于非原装电池,而手机的售后服务又与电池使用捆绑在一起,董正伟藉此推论出:手机制造商通过售后维修服务“三包”霸王条款,“恐吓”用户购买其每款手机专用的电池和零配件。这种技术和市场垄断协议导致手机电池和零配件价格垄断。
2009年11月30日,董正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A3300c3G手机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垄断行为,要求用户手册标明手机最短待机时间和通话时间、删除“购买非摩托罗拉原装电池,不负责保修”等垄断协议条款。
同年12月29日,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从北京辗转到天津的诉讼
2010年4月1日,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尚未开始就卡在了摩托罗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当天,摩托罗拉提出,其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天津而非北京。异议的结果,是董正伟于2010年4月8日领到了朝阳法院将该案移送天津法院审理的民事裁定。
2010年11月18日,董正伟诉摩托罗拉夸大待机时间及零配件销售售后服务垄断经营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
董正伟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一是被告退还其购机款3599元并赔偿3599元;二是责令被告在用户手册中标明手机最短待机时间和通话时间;三是责令被告删除“购买非摩托罗拉原装电池,不负责保修”等霸王条款;四是责令被告在用户手册中注明“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池,仍将提供保修服务”等字样;五是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2000元。
在摩托罗拉看来,董正伟的诉讼不过是“无本之源”,因为二者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买卖合同。摩托罗拉代理人当庭指出,原告所提供的购货单只能证明原告和某经销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摩托罗拉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并无介入,故此原告所提起的“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之诉也与之无关。
就董正伟提出的“待机时间短的质量问题”,摩托罗拉认为其无任何证据。“原告并无任何技术机构的鉴定结论,其自己描述的使用过程中发现待机时间短的说法不能作为证据。”摩托罗拉代理人说。整个庭审对于外界关注的捆绑销售电池的“霸王条款”问题几乎未涉及。
一审二审接连败诉
2011年1月24日,董正伟收到了滨海新区法院发来的裁定书。法院以“被告非原告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电池待机时间短属性能问题而非质量缺陷等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1月13日,董正伟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个多月后的4月17日,董正伟终于等来了最后的结果。尽管承认摩托罗拉A3300c3G手机实际待机时间与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标明时间不符,但在二审法院看来,理论数据与实际使用时间不符应属正常,“故上诉人仅凭此要求双倍赔偿及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要求摩托罗拉删除“购买原装配件产品请到摩托罗拉授权质量服务中心,使用摩托罗拉非原装电池和配件产品造成的损害,摩托罗拉无法提供保修服务”等“垄断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以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样的结果对董正伟来说“并不意外”,他认为,“对类似摩托罗拉这样的大型外资企业,单个消费者的孤军奋战太难了”。
而对摩托罗拉来说,原告的起诉原本就很“荒谬”。其代理人认为,作为消费者,原告根本无权对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更何况,垄断协议的认定权在国家工商总局而非法院。
这场持续了一年多从北京打到天津的官司,最终以原告一审、二审皆败诉告终,但董正伟并未失去信心。他告诉记者,他已就此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他认为,这条路,或许还存有一线希望。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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