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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核废料这颗不定时“炸弹”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6日08:42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使核废料安全问题再次凸显。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建立核废料处置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十分重要。

  199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是国际放射性物质管理法律领域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约。在充分享有核能资源的同时,人类必须牢固确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尽最大的努力承担安全处置核废料、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张勇

  核能一直被人们认为是高效、清洁的能源,是化石燃料的理想替代品,但核能利用产生的核废料日益威胁着环境安全,象浓重的阴云一样笼罩着核能的未来。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使核废料安全问题再次凸显,同时暴露出日本政府监管不力和制度缺失,其大力发展核能的信心和决策也面临着严重挑战。

  核废料的危害巨大

  核废料是由核反应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乏燃料和冷却剂。核废料中含有多种高放射性元素,对人体危害极大,仅10毫克的钚就能使人毙命;乏燃料中锕系元素的半衰期可达数十万年,其对生态环境的威胁极其漫长,若处理不当就会“贻害万年”。

  伴随着各国核电工程的兴建,大量核能消耗所产生的核废料与日俱增。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数据显示:一座发电能力为1000兆瓦的反应堆,每年产生大约33吨乏燃料。日本每天产生的核废料也有1.4吨,一年的产出量可装满2.2万个专用密封罐,相当于奥运会的一个游泳池。

  福岛第一核电站因核泄漏积存了大量放射性污水无处贮存。在一片质疑和抗议声中,东电公司“排核入海”,计划将低放射性的1.15万吨污水排入大海,为的是给高放射性的6万吨污水让出存储空间。据日本原子能研究开发机构预测,30年后,这些核废料将扩散至整个太平洋,虽说浓度会被稀释,但仍有可能对日本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渔业、食品等经济产业造成损害。

  目前难以攻克的难题

  其实,核废料安全问题也一直困扰着美、英、法等核能大国。上世纪冷战期间,原苏联将高放射性核废料直接排入了车里雅宾斯克附近的河流湖泊当中,造成了严重生态灾难。曾经是野生动物乐园的加腊苏湖变成了一潭死水,其生态环境在未来十几万年内都无法得到恢复。

  德国的阿瑟2号核废料储存设施是由废盐矿改造成的,因发生渗漏引发当地民众的强烈抗议,德国不得不考虑在未来利用远程遥控装置移除这些致命废物。

  美国目前已经拥有六十余座核电站、上百个反应堆,多年来已产生了七万余吨高放射性核废料,其中超过四分之三长期存放在类似于福岛核电站的乏燃料池中,一旦冷却系统出现问题,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但正如美国参议员黛安·范士丹近期在参议院能源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所说,美国到现在还没有处理核废料的终极办法,更缺乏全面的核废料管理政策,而核电厂照旧将乏燃料棒“放在架子上并重新榨取剩余价值”。

  目前,各国核电厂大都是将核废料放置存放在临时性设施中,但这种方法绝非长久之计。

  我国的核废料处置虽然远没有到“最危险的时候”。但已有数千吨核废料暂存在核电站的硼水池中,如果贮存设施出现饱和,越积越多的核废料将面临无处安身的境地。

  相对来说,将核废料深埋在地层深处被视为当前最安全的处置方法。但这种方法对选址的地质条件要求很高,况且在漫长的核废料半衰期里,谁也无法预测气候条件和地质构造会不会发生巨变、也不能保证地下深处的核废料不会发生泄漏。

  另外,核废料中的钚、铯、锶等物质属于有限资源,将来这些“垃圾”很可能成为宝贵的燃料,与地质贮存方法相比,将核废料“变废为宝”,进行循环再利用,其意义更为长远。但在核废料回收技术还不能被规模化采用和有经济效益之前,如何安全、永久地处置核废料仍然是各国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寻求利益与安全的平衡

  应当看到,核能就像一双把刃剑,在为人类社会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动力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带来巨大的生态环境灾难。在追逐利益和安全保障之间,人们必须作出折中的抉择。在充分享有核能资源的同时,必须牢固确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尽最大的努力承担安全处置核废料、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核能利用的高风险性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核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在某个阶段内使这种风险降低,但“有知的边界就是无知的边界”,核能利用越广泛、技术越复杂,其漏洞就越多,安全风险的未知系数就越大。人们在坚持利用和发展核能的同时,必须客观面对和积极应对将来可能甚至必然发生的核事故灾难。

  著名的“墨菲法则”警示人们:“有可能出错的事情,就会出错,”即便是再细小的隐患也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于“天使”与“魔鬼”附于一体的核废料来说,也同样如此。核废料的生成、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形成了一个程序复杂、繁琐的行为系统,要有效控制其安全风险,就离不开细致严密的管理规范。面对技术短板留下的安全隐患,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制度功能,建立完善的核废料处置和管理法律制度,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风险、控制损害后果、减少负面效应。

  核安全立法亟需加强

  各国都很重视核废料方面的立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保障核废料处置的安全运行。美国早在1982年就通过了《核废料政策法》,规定核废料将以“地下隔离深藏法”处置,处置设施的最后“选点权”属于美国总统。

  法国于2006年通过的《放射性材料和废物管理规划法》,明确提出分离嬗变、深层处置和暂时贮存之间的互补性,并提出具体的时间表。同年,法国还专门出台《核透明和安全法》,突出强调核信息管理公开透明、互动交流。

  德国则建立了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成立了联邦放射保护办公室,该机构在核能源法及辐射保护预防法的框架下,负责核安全、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放射性废物处置。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建立核废料处置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是十分重要的。199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也是继1994年《核安全公约》之后国际放射性物质管理法律领域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约。该公约明确要求“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以便努力避免那些对后代产生的能合理预计到影响大于对当代人允许的影响的行动;避免后代承受过度的负担。”

  我国于2006年正式加入上述国际公约。目前,相关国内立法主要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但其并不是核废料安全管理的专门立法,且缺项甚多,没有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在保证履行缔约国义务和借鉴国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将来的核能立法须重点把握以下几点:防治核废料污染要“从摇篮到坟墓”,即贯穿于放射性废料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坚持“三同时”原则,即核废料处理设施建设要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行“污染者付费”,核废料制造者应负担废物处置所需的一切费用;此外,还要切实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核废料安全处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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