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担心医院为器官不全力救 |
申领驾照要登记器官捐献意愿 市民担心医院为器官不全力救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李楠楠 实习生 潘瑞雄
我国年内有望实现申领驾照时登记器官捐献意愿,昨日一则报道引发市民和网民热议。早在6年前,深圳民间便有车主发起捐献器官宣言,当地红十字会也曾顶住压力在交管所办证厅设点招募“捐赠者”。
对于领驾照该不该签“生死状”?不少广州市民昨日接受采访表示,此举有欠妥当,更有市民质疑会否导致医院抢救病人过程中不作为。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人员昨日透露,目前省红十字会暂未接到相关通知。针对此事,记者也采访了广东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其也表示目前暂无接到相关文件。
市民担心:车祸后医院不尽力抢救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届时,居民申领驾照时将对万一遇到车祸等意外情况死亡后,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以及捐献何种器官作出选择。报道还称,该办法还将考虑采取经济补偿政策。比如减免器官捐献者及其家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器官捐献者的殓葬费用等。
由于涉及的驾驶人群巨大,该消息一出便引起市民巨大反响。有市民直言,还没领到驾照就开始准备身后事,感觉很不吉利,对于新手来说更可能成为一种心理负担。而部分市民则担心,签署了意愿书后,万一发生意外后,医生会不会考虑到医院中有患者急需器官捐献,出现不作为的情况,“假如车祸后仍有一丝抢救希望,这一纸会否成为医生动摇的念头”,广州网名“摇落一地”表示,国外电影有这样的情节:有些捐献者的信息被透露后,甚至成为不法份子制造车祸或凶杀的目的。而有市民更表达出拒捐的情绪,“义务捐出的器官,到了医院可能成为几十万的商品,我们心有不甘”,即将领到驾照的市民孔洁直言。
网友“轻烟剪影”则建议:“要保证所捐献器官的合理合法使用,以及捐献者家属的相应优惠等。”
医学专家:器官摘取和移植需不同医院执行
据统计,目前中国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每年有150万人,面对如此巨大的器官需求,却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其中依靠公民自愿器官捐献而获得更是寥寥无几。据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从去年3月份在全国10个省份启动器官捐献试点以来,广东一年间共成功接受22例器官捐献,共捐献出60多个器官,占全国器官捐献一半以上。但这都远远无法满足需求。但该工作人员透露,目前省红十字会暂未接到相关通知。
“如能真正实施,对器官移植事业来说是福音。”中华医学会广东器官移植学会委员、中大孙逸仙纪念医院副院长王捷表示,从操作层面来说,车祸后如确定死亡并获得授权,取器官技术不算困难,而且不少车祸患者,都是送到医院后才结束心跳死亡的。
对于有市民担心医院的不作为,王捷称,这就要求多个医生同时进行器官获取,并要有专门的伦理委员会介入,在不涉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获取器官。此外,根据当前规定,摘取器官的医院和进行器官移植的医院将不会相同,避免各自为政各取所需的情况发生。
王捷还表示,要真正实施需制定严格规范,其中死亡标准的确定是最为重要的,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心脏停跳死亡法”,其对医生获取器官时的要求便要高很多,因一般肝脏在心脏完全停止5分钟后便基本没活性了,其他器官也很少能坚持过半个小时的。
律师说法:志愿行为要允许捐献者反悔
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委宋儒亮表示,申领驾照签署捐献意愿,是合法器官捐献很重要的途径,但其前提是合法自愿,所以本身并没有违反到相关法律,制定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实施后的一些具体事宜。
宋儒亮表示,该事件引起市民热议,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关系到死亡界定标准,容易将器官获取的风险留给医院和医生,所以出台相关器官获取规范程序更有必要。“作为医疗规范操作来说,一个心脏停止跳动的人,如采用体外呼吸复苏设备,他又可“活”过来了,此时该如何评判标准?”宋儒亮称,其中涉及到脑死亡及心死亡的界定,容易使死亡出现双重标准,这便常会发生功利化的导向。
宋儒亮建议,首先死亡标准要明确标出,让患者选择是否在脑死亡时愿意捐献;其次在捐献的器官明细中还要详细列表,让志愿者根据意愿勾选捐献器官项目;还可根据自己喜好指定捐献人。“既然是志愿行为,还应允许志愿者反悔。”宋儒亮最后表示,充分尊重捐献者的行为,会将原本的矛盾变成欣慰的捐献行为。
超级访问:如何看待领驾照签器官捐献意愿?
广东省第二师范学院王同学(已有驾照):“去申请驾照的时候还要签署自愿捐献遗体的协议,感觉怪怪的。没有人想着学了驾照就出车祸,还没拿到驾照就签署器官捐献协议,让人难以接受,和我有同样想法的人估计很多。”
驾校学员刘先生(正在学车):“这个政策挺好的,如果发生意外,能多为社会做一份贡献也挺好。这是积德的事情,我愿意做,我想我的亲人和朋友也不会反对的。但我希望能让器官捐献和使用的信息透明,让捐献器官的人的家人知道器官使用的情况,我不希望医院拿器官赚钱。”
市民陈先生(拿到驾照两年):“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思想在进步,以前连火化都接受不了,现在也还是普遍施行了,这件事急不得,要加强宣传,慢慢推进。”
他山之石
国外器官捐献三大类型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如何确定脑死亡,是否同意捐献器官及如何避免买卖器官。
推测同意:除非患者特意申请死后不捐献器官,一般患者在诊断脑死亡后就自然地成为供体。但是,在大多数推测法律同意的国家中,医生仍然需要得到亲属的同意。
指定同意:这是自愿捐献器官体系。除了自己生前有书面或口头表达愿意死后捐赠器官,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国家还在驾驶执照后专门印有器官捐献授权书。
请求捐献:在美国,负责器官捐献的医生有责任向家属表达器官捐献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