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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人,要算清违法成本这笔账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4月27日03:23
  本报记者 周贤忠

  核心

  提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也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越来越多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包括伤人、噪声扰民等,已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关注的焦点。如果狗犯错误,狗的主人如何担责?4月26日,在“限犬令”还有4天就要施行的特殊时刻,本报记者采访市法院民一庭法官,以案说法:法律对动物饲养人有明确的责任规定,饲养者或管理者应看管好自己的宠物,以免因狗伤人而担责。

  本报提醒各位养犬人:养犬前,一定要算清违法成本这笔账。

  案件1

  藏獒出借咬人脸

  赔2.6万

  市民唐先生养了条藏獒,借给了朋友陈某,没想到却出事了。陈某的邻居10岁的小阳去找陈某的儿子玩。正巧藏獒被用铁链子拴在屋里。两个孩子不知道“大狗”的危险,并没在意。藏獒见来了生人,狂性大发,挣脱了铁链,直扑向小阳。小阳躲闪不及,被藏獒扑倒在地,咬伤了左脸,留下一条近20厘米长的疤痕。

  孩子被狗咬了,狗主人和拴狗人该谁赔偿?小阳的家长把藏獒主人唐先生告上法庭。唐先生辩称:当时狗是被陈某借走的,狗不在我的控制范围内,与我没有关系。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藏獒主人,虽然主张藏獒被别人借走了,但是未尽完全举证义务,不足以证明獒犬伤人与其无因果关系,所以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唐先生赔偿小阳医疗费、伤残损失费等共2.6万余元。

  【法官点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受害人故意引起动物对其造成伤害,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致使动物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案件2

  大狗蹿出吓路人 赔七千

  50多岁的刘女士途经一门市房门前时,一只大狗突然从屋里蹿了出来,连叫了好几声,吓得刘女士拔腿就跑,慌忙中摔倒在马路边石上,动弹不得。经诊断,刘女士手和脚被摔成骨折,刘女士将门市房主人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辩称:自己确实养了一条狗,但当时狗是拴着的,不可能蹿出门,她也没听见狗叫。刘女士摔伤也可能是走路不小心造成的,与她无关。

  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从王某事后的表现和当地派出所的记录判断,刘某被狗惊吓摔倒的可能性最大,要远远大于狗的主人王某所述自身原因摔倒的可能性,刘某提供的证据为优势证据,据此作出合理推定,狗的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狗主人王某赔偿刘某7000余元。

  【法官点评】狗咬人属于比较危险的现象,按照相关规定,法庭应当实行举证倒置,由养犬人负责举证。如果被咬者是由于逗狗造成了被咬的结果,责任由被咬者与养犬人共同负责。除去以上情况,被咬者如果是在没有招惹狗的情况下被咬,包括受惊吓,则养犬人负全责。

  案件3

  小狗坠楼砸伤人

  赔18万

  家住沈阳的刘大娘家养了一只京巴狗,体重有3.6公斤。平时刘大爷对这只狗并不喜欢,因喂狗、给狗做饭的事,总与刘大娘吵吵闹闹的。刘大娘儿子对这只狗也不大喜欢,多次劝说刘大娘把这只狗处理掉。尽管京巴狗在刘家遭到三分之二人的反对,但是小狗仍以刘家宠物的身份在刘家生活着。一天中午,这只京巴狗正在8楼窗台上吃食,一不小心身体失去平衡,大头朝下坠楼了!小狗正好砸在楼下乘凉的70多岁的王奶奶头上。王奶奶当场昏迷,经抢救脱险,但已成了植物人。

  刘大爷辩称:他和儿子从来没有饲养过这只狗,狗就是老伴一个人饲养,出事她自己负责。刘大娘也愿意自己承担责任。可刘大娘月收入只有300元,根本赔不起。

  市法院审理认为,刘家三口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本案中坠楼的狗系该家庭饲养,上述三人作为家庭成员均应视为该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狗坠楼造成王奶奶伤残,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家三口人赔偿王奶奶损失18万余元。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索赔。

  案件4

  溜达狗撞骑车人

  赔1.7万

  2009年9月11日清晨5时许,关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从沈北新区大营子村前往沈北新区五五村上班,途经新民村时,突遇一条横穿马路的大狗,因事发突然,他刹车不及,与大狗相撞,关某摔倒在道路上,造成腿骨折。

  狗主人王某认为,关某没有驾照,属无证驾驶,故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而关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宠物犬是在横穿马路,他躲闪不及才撞上的,王某作为饲养者,对宠物犬管理不善,应赔偿他的损失。

  市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所养的格力犬属于较为烈性的犬类,并且王某在遛狗时未拴犬链,由于王某疏于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关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上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法院判决王某负一半责任,赔偿关某1.7万余元,而关某无需承担狗死亡责任。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规定,宠物狗上马路,应该在主人的牵领下,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由交警部门来确定事故责任。至于赔偿问题,要根据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驾驶人没有责任的可以不赔偿,这里面有个基本原则,那就是“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只有车辆方存在过错(如车辆违章行驶、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而将狗撞伤或撞死,才会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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