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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药家鑫案:尊严的获取不应以“割肉”为代价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11年04月27日13:17

  备受瞩目的药家鑫案一审判决后,民事部分四万五千余元的赔偿引发不小争议。25日下午,该案原告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在博客上贴出《对药家鑫案判决的立场和意见》,表示放弃追要法庭判决的赔偿,并对民事部分不合理地方放弃上诉。(今日本报A36版)

  面对这样的结果,网络上叫好一片。所说意思无非有二:一是正如声明所言,“我们想对药家鑫父母说,我们农村人并不难缠!你们应该低下你们高昂的头!”二是认为此举有助于巩固二审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强化药家鑫“必死”的理据。

  药家鑫案一审判决后,河北青年报记者第一时间就判决结果电话采访了死者张妙的丈夫王辉,王辉似乎并没有释然,他说“对判决结果并不是很满意”。不满意在何处?杀人者已经偿命,一审当然没有权限宣判立即执行,那么,结果就只能在民事赔偿上面。从“以后会考虑(上诉)”到表示放弃追要法庭判决的赔偿——我们当然不能以诛心论来揣测任何人的思想,放弃或者争取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此番变化,显然郁积着悲愤与不得已。

  四万五千余元的民事赔偿,法律有法律的说法,何况也只是一审判决,未必就没有回旋的余地,多或者少,都是合法所得,赔偿不是买命、更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以“比惨”式惊悚谋取司法体系中的赢家地位,这是一个荒谬而可怕的逻辑。一者,严惩凶手和合法追偿,并非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司法只要公正,自残就不会成为砝码;农村人“难缠”与否,无须自戕以证清白,相反,放弃自身权益以获得舆论“大气”的认同,会否略显出“草莽思维”?尊严的获取,不应以“割肉”为代价。

  受害人家属对伤害的赔偿请求,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公众不应鼓动其“潇洒放弃”。我们理解弱势群体对司法公正的忧虑,但质疑与监督应该依仗合法的公民权利,而不是将自己绑上悲剧的十字架,裹挟舆论之力倒逼司法的程序正义。■邓海建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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