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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整治食品安全 “顶格处罚”5类违法行为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11年04月27日13:44

  无极县一商家被查出销售十余袋过期调料,货值不足20元,被处以10000元的最重行政处罚。这是4月10日以来,石家庄市工商局处罚的第8起食品案件。

  记者昨日从石市工商局获悉,在今年3月起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商部门对5类食品违法行为以规定的最重处罚标准处罚。

  卖11斤不合格糕点被罚2万元

  像上述被“顶格”处罚的案例近期还有不少。4月13日,石市工商局无极县局发现该县某食杂店经营过期方便面2袋,除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外,还处以3000元罚款。

  17日,石市工商局检查发现,省会某大型超市销售的11斤糕点菌落总数超标。执法人员介绍,菌落总数超标指的是糕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不达标造成产品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石市工商局对经销11斤不合格糕点的经营单位处以20000元行政处罚。

  石市工商局食品处工作人员翟永刚介绍,这些食品案件仅是在今年3月以来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这些食品案件均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金额进行处理,对食品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5种情况将被“顶格处罚”

  石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张培横说,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将销售过期食品、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及无QS标志食品等5类行为作为严禁触碰的“高压线”,不论是大型商场、超市、连锁企业还是食杂店,一旦经营者触碰这道“高压线”,即按法律法规的上限进行处罚;对食品经营中多次违规、存在违法行为又屡教不改的,也按上限处罚。

  张培横表示,所谓“上限”就是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处罚额度,就高不就低,视情节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食品货值不足10000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处以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据悉,类似被从重处罚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已有多起。

  ■文/本报记者赵雪飞 通讯员徐晨霞 翟永刚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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