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4月27日电 记者莫小松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判一起特大传销案,肖某、付某、田某等38名A级传销头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法院还判处罚金1680万元。
据悉,涉案的38名传销A级经理来自新疆、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广东等15个省(自治区),其中35名于2009年12月4日在南宁参加组织会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被告人长时间在广西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成员多达千余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付某、田某等人自2006年起在广西玉林、北海、南宁以参加“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缴纳3800元至69800元的加盟费,并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记者了解到,在附加刑方面法院共判处罚金1680万元,其中为首的传销老总肖某被处罚金100万元。依法扣押的14辆汽车和依法冻结的各被告人银行存款共计65636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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