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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开矿须先交保证金 不履行义务者最高罚50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4月28日19:29

  中新网太原4月28日电 (韦亮 赵静) 记者28日从山西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矿山企业在开采前,要先缴纳一笔“保证金”,用于因开采引发的地质环境灾害的防治。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交够一笔资金,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管部门保存。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一次性治理恢复完成或分期治理恢复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的80%将返还矿山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质量观察期,期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将全额返还。

  《办法》还规定,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保证金或者未按期补足差额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年检,并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采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据介绍,这项保证金实质是采矿权人为治理恢复自身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而预先缴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治理费用。保证金及其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且数额不得低于环境治理费用。

  目前,中国大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保证金管理制度,有的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有的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实施保证金制度是强制引导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重要手段。(完)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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