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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应启动再审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9日08:16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记者周斌袁定波为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死缓案件限制减刑“撤销易追加难”的精神,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缓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反之,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而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如果案件为死刑案件,情况则有所不同。司法解释规定,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缓的,如果被告人符合刑法中限制减刑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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